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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发布关于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1.0.3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0.3A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3.3.7 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石土宜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 砂土宜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细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 粉土宜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等; 4 粘性土宜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土的结构等; 5 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 如对淤泥尚应描述嗅味,对填土尚应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均匀性等; 6 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 7 需要时,可用目力鉴别描述土的光泽反应、摇振反应、干强度和韧性,按表3.3.7区分粉土和粘性土。 表3.3.7 目力鉴别粉土和粘性土
4.1.13 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需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4.1.20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4.2.2 地下洞室勘察的围岩分级方法应与地下洞室设计采用的标准一致。 4.8.5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5.7.2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6.10.1 由于致污物质的侵入,使土的成分、结构和性质发生了显著变异的土,应判定为污染土。污染土的定名可在原分类名称前冠以“污染”二字。 6.10.2 本节适用于工业污染土、尾矿污染土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染土的勘察,不适用于核污染土的勘察。污染土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可根据任务要求进行。 6.10.3 污染土场地和地基可分为下列类型,不同类型场地和地基勘察应突出重点。 1 已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 2 已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 3 可能受污染的已建场地和地基; 4 可能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地基。 6.10.4 污染土场地和地基的勘察,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要求选择适宜的勘察手段,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以现场调查为主,对工业污染应着重调查污染源、污染史、污染途径、污染物成分、污染场地已有建筑物受影响程度、周边环境等。对尾矿污染应重点调查不同的矿物种类和化学成份,了解选矿所采用工艺、添加剂及其化学性质和成份等。对垃圾填埋场应着重调查垃圾成分、日处理量、堆积容量、使用年限、防渗结构、变形要求及周边环境等。 2 采用钻探或坑探采取土试样,现场观察污染土颜色、状态、气味和外观结构等,并与正常土比较,查明污染土分布范围和深度。 3 直接接触试验样品的取样设备应严格保持清洁,每次取样后均应用清洁水冲洗后再进行下一个样品的采取;对易分解或易挥发等不稳定组分的样品,装样时应尽量减少土样与空气的接触时间,防止挥发性物质流失并防止发生氧化;土样采集后宜采取适宜的保存方法并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实验室。 4 对需要确定地基土工程性能的污染土,宜采用以原位测试为主的多种手段;当需要确定污染土地基承载力时,宜进行载荷试验。 6.10.5 对污染土的勘探测试,当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有害或对机具仪器有腐蚀性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10.6 拟建场地污染土勘察宜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条件简单时,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初步勘察应以现场调查为主,配合少量勘探测试,查明污染源性质、污染途径,并初步查明污染土分布和污染程度;详细勘察应在初步勘察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可能采用的处理措施,有针对性地布置勘察工作量,查明污染土的分布范围、污染程度、物理力学和化学指标,为污染土处理提供参数。 6.10.7 勘探测试工作量的布置应结合污染源和污染途径的分布进行,近污染源处勘探点间距宜密,远污染源处勘探点间距宜疏。为查明污染土分布的勘探孔深度应穿透污染土。详细勘察时,采取污染土试样的间距应根据其厚度及可能采取的处理措施等综合确定。确定污染土与非污染土界限时,取土间距不宜大于1m。 6.10.8有地下水的勘探孔应采取不同深度地下水试样,查明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空间分布。同一钻孔内采取不同深度的地下水试样时,应采用严格的隔离措施,防止因采取混合水样而影响判别结论。 6.10.9 污染土和水的室内试验,应根据污染情况和任务要求进行下列试验: 1 污染土和水的化学成分; 2 污染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3 对建筑材料腐蚀性的评价指标; 4 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指标; 5 力学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充分考虑污染土的特殊性质,进行相应的试验,如膨胀、湿化、湿陷性试验等; 6 必要时进行专门的试验研究。 6.10.10 污染土评价应根据任务要求进行,对场地和建筑物地基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染源的位置、成分、性质、污染史及对周边的影响; 2 污染土分布的平面范围和深度、地下水受污染的空间范围; 3 污染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评价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指标的影响程度; 4 工程需要时,提供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教,预测地基变形特征; 5 污染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 污染土和水对环境的影响; 7 分析污染发展趋势; 8 对已建项目的危害性或拟建项目适宜性的综合评价。 6.10.11 污染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和腐蚀等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6.10.12 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的影响程度可按表6.10.12划分。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采用强度、变形、渗透等工程特性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表6.10.12 污染对土的工程特性的影响程度
注:“工程特性指标变化率”是指污染前后工程特性指标的差值与污染前指标之比。 6.10.13 污染土和水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应结合工程具体要求进行,无明确要求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进行评价。 6.10.14 污染土的处置与修复应根据污染程度、分布范围、土的性质、修复标准、处理工期和处理成本等综合考虑。 7.2.2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此款取消) 3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 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7.3.2 地下水力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基础、地下结构物和挡土墙,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物的上浮作用;对节理不发育的岩石和粘土且有地方经验或实测数据时,可根据经验确定; 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水头和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进行分析评价; 2 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不利影响; 3 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影响;当地下水位回升时,应考虑可能引起的回弹和附加的浮托力; 4 当墙背填土为粉砂、粉土或粘性土,验算支挡结构物的稳定时,应根据不同排水条件评价地下水压力对支挡结构物的作用; 5 因水头压差而产生自下向上的渗流时,应评价产生潜蚀、流土、管涌的可能性; 6 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或地下工程时,应根据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条件,分析评价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基坑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 9.2.4 钻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进深度和岩土分层深度的量测精度,不应低于±5cm; 2 应严格控制非连续取芯钻进的回次进尺,使分层精度符合要求; 3 对鉴别地层天然湿度的钻孔,在地下水位以上应进行干钻;当必须加水或使用循环液时,应采用双层岩芯管钻进; 4 岩芯钻探的岩芯采取率,对完整和较完整岩体不应低于80%,较破碎和破碎岩体不应低于65%;对需重点查明的部位(滑动带、软弱夹层等)应采用双层岩芯管连续取芯; 5 当需确定岩石质量指标RQD时,应采用75mm口径(N型)双层岩芯管和金刚石钻头; 6 (此款取消) 10.2.1 载荷试验可用于测定承压板下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岩土的承载力和变形模量。浅层平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浅层地基土;深层平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深层地基土和大直径桩的桩端土;螺旋板载荷试验适用于深层地基土或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基土。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的试验深度不应小于5m。 10.5.2 标准贯入试验的设备应符合表10.5.2的规定。 表10.5.2 标准贯入试验设备规格
12.1.1 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认定工程场地及其附近的土或水(地下水或地表水)对建筑材料不具腐蚀性时,可不取样进行腐蚀性评价。否则,应取水试样或土试样进行试验,并按本章评定其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土对钢结构腐蚀性的评价可根据任务要求进行。 12.1.2 采取水试样和土试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结构处于地下水位以上时,应取土试样做土的腐蚀性测试; 2 混凝土结构处于地下水或地表水中时,应取水试样做水的腐蚀性测试; 3 混凝土结构部分处于地下水位以上、部分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分别取土试样和水试样做腐蚀性测试; 4 水试样和土试样应在混凝土结构所在的深度采取,每个场地不应少于2件。当土中盐类成分和含量分布不均匀时,应分区、分层取样,每区、每层不应少于2件。 12.1.3 水和土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对混凝土结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pH值、Ca2+、Mg2+、Cl-、SO42-、HCO3-、CO32-、侵蚀性CO2、游离CO2、NH4+、OH-、总矿化度; 2 土对混凝土结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pH值、Ca2+、Mg2+、Cl-、SO42-、HCO3-、CO32-的易溶盐(土水比1:5)分析; 3 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pH值、氧化还原电位、极化电流密度、电阻率、质量损失; 4 腐蚀性测试项目的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2.1.3的规定。 表12.1.3 腐蚀性试验方法
12.1.4 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可分为微、弱、中、强四个等级,并可按本规范第12.2节进行评价。 12.2.1 受环境类型影响,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应符合表12.2.1的规定;环境类型的划分按本规范附录G执行。 表12.2.1 按环境类型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评价
注:1 表中的数值适用于有干湿交替作用的情况,Ⅰ、Ⅱ类腐蚀环境无干湿交替作用时,表中硫酸盐 含量数值应乘以1.3的系数; 2 (此注取消); 3 表中数值适用于水的腐蚀性评价,对土的腐蚀性评价,应乘以1.5的系数;单位以mg/kg表示; 4 表中苛性碱(OH-)含量(mg/L)应为NaOH和KOH中的OH-含量(mg/L)。 12.2.2 受地层渗透性影响,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 表12.2.2 按地层渗透性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评价
注:1 表中A是指直接临水或强透水层中的地下水;B是指弱透水层中的地下水。强透水层是指碎石土 和砂土;弱透水层是指粉土和粘性土。 2 HCO-3含量是指水的矿化度低于0.1g/L的软水时,该类水质HCO-3的腐蚀性; 3 土的腐蚀性评价只考虑pH值指标;评价其腐蚀性时,A是指强透水土层;B是指弱透水土层。 12.2.4 水和土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表12.2.4的规定。 表12.2.4 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评价
注:A是指地下水位以上的碎石土、砂土,坚硬、硬塑的粘性土;B是湿、很湿的粉土,可塑、软塑、 流塑的粘性土。 12.2.5 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表12.2.5的规定。 表12.2.5 土对钢结构腐蚀性评价
注: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取各指标中腐蚀等级最高者。 G.0.1 场地环境类型的分类,应符合表G.0.1的规定: 表G.0.1 环境类型分类
注:1 高寒区是指海拔高度等于或大于3000m的地区;干旱区是指海拔高度小于3000m,干燥 度指数K值等于或大于1.5的地区;湿润区是指干燥度指数K值小于1.5的地区; 2 强透水层是指碎石土和砂土;弱透水层是指粉土和粘性土; 3 含水量<3%的土层,可视为干燥土层,不具有腐蚀环境条件; 3A 当混凝土结构一边接触地面水或地下水,一边暴露在大气中,水可以通过渗透或毛细作用 在暴露大气中的一边蒸发时,应定为Ⅰ类; 4 当有地区经验时,环境类型可根据地区经验划分;当同一场地出现两种环境类型时,应根 据具体情况选定。 G.0.2 (此条取消) G.0.3 (此条取消) 规范原文的文字和数字勘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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