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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樵高路快速化改造工程西段勘察设计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佛山市樵高路快速化改造工程西段已由佛山市政府批准建设,已列入佛山市基本建设计划,建设资金来自地方自筹。为此,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北京中交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对本工程勘察设计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国内竞争性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建设规模 本次进行招标的项目名称为:佛山市樵高路快速化改造工程西段勘察设计。佛山市樵高路快速化改造工程西段位于南海区西樵镇内,起点接高明大桥,沿现状樵高路前行,途经新田村、儒溪新村、太平村、岭西村,终点位于西二环以东约200m,接樵高路东段,路线呈西南—东北走向,全长约5.5公里。本工程范围共包括新田村、海舟拾队大道、儒溪新村、海舟工业区、太平村共五个路口改造及路口之间路面改造,设大桥3座共1010m(主线跨线桥),中小桥2座(辅道桥),人行天桥1座,涵洞共7道,桥下平交3处。改造现有路面92625㎡,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五个路口改造方案:新田村路口、海舟工业区路口、太平村路口采用主线上跨的简易菱形立交方案;海舟拾队大道路口、儒溪新村路口采用封闭中央分隔带开口,右进右出的形式,转向交通均通过该路口前后的相邻立交实现转换。本段总投资估算为31720.96万元。 2.2技术标准 本项目主线为一级公路,计算行车速度为80km/h。主要技术指标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1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2.3勘察设计周期 (1)初步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后 3 个月内,完成初步设计并提交完整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 (2)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后 2 个月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提交完整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 (3)征地拆迁图:初步设计外业验收后10天内提交完整征地拆迁图; (4)工程量清单及技术规范:根据施工招标进度分批提交; (5)工程勘察:以满足相应阶段设计工期为准; (6)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本项目开工至竣工。 2.4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招标项目只设一个合同段(第LJSJ-02合同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公路工程(含路线、路基、路面、排水、桥涵、交叉工程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供电照明工程等)、绿化及环保工程等工程的勘察工作(包括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初勘、详勘),不包括工程测量);设计工作(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修正概算(如果有)、技术设计(如果有)、施工图设计(含修编,如果有)及预算、征地拆迁图设计、变更设计、勘察设计所需专题研究);工程测量(含初测、定测及施工期间可能需要的补充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技术规范;后续服务(包括招标配合、施工配合、竣工图编制配合等)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1)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2)公路行业(公路)设计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二项资质,具有类似业绩,并在人员组成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本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详细资格审查条件见招标文件)。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公路行业(公路)设计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且必须承担本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根据省治工办意见,投标人不论在何地受暂停或取消当地投标资格处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都无资格参加本项目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2年9月7日 9时 至2012年9 月13日 17时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6楼)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设计资质证书原件、单位介绍信、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如有)、经办人身份证报名,并凭报名收据及上述资料复印件两套到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会审计部办公室(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佛陈路与一环交汇处)交纳招标文件费,到计划合约部办公室(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佛陈路与一环交汇处,联系电话:0757-26365156、26365159)领取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每套售价500元,一律现金支付,售后款项不予退还。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5.1本项目招标人将不集中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及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递交至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6楼)。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为1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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